来源“城市规划管理交流”
1、一个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为其它国有商业用地,建设旅游服务设施用房,但出让合同用地性质为风景名胜设施,管理用房。现在业主要做部分酒店,这个要怎么处理?
合同应该尊重规划条件,如果合同与它不一致,视为合同笔误,出个补充协议修正。
合同和规划条件,如果与国空总规、控规详规不同,也是有问题,可以检核一下,保持几个都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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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流仓储类用地布局周边有一条水系,距离多少米合适呢?
按详规控规和地方技术规范。
先确定蓝线和用地红线。
江苏省规范: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尚未划定蓝线的,在符合河道保护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后退河道上口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景观河段,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后退距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3、某县区有个农旅项目想在开发边界外获取建设用地作为酒店用,自规部门说需要先认定这个项目为乡村振兴类项目,而且还得有总规和建设用地指标才行。请问必须要认定乡村振兴项目么?认定乡村振兴项目,还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这两者不就互为条件了么?觉得这类项目做村庄规划或规划管理单元详细规划也能保障土地供应吧?非要还认定乡村振兴类项目?
乡村振兴企业项目认定属于农村农业部门,边界外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优先用于农村一二三三产融合项目。认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不需要看土地权属证明的。
认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其实是为了证明在村庄规划中做这么个商业用地的必要性,还有是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4、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区域,是否可以纳入村庄规划编制 ?
某厅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及我厅相关要求执行。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区域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则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并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核算,经部检验合格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反馈我厅后,方可通过编制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如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开天窗“区域,不可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填天窗"。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来自某省厅官方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