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详解
文件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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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但新政策执行还不到两年,就叫停了。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也就是说,新上的养殖设施项目目前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补划和备案、也未上图入库的,只能先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调出的,只能拆除。
对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新上种植业设施项目以及此前形成的种植业设施项目,判断标准为是否破坏耕作层。破坏耕作层的(比如硬化的晾晒场、管理用房等),属于禁止类;不破坏耕作层的(比如利用地表种植蔬菜的大棚等),还是可以的。
新上设施农业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对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实际存在的养殖项目,2023年6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5号)提出:应于2023年底前恢复或调整补划到位。
(推荐阅读:永久基本农田,到底能不能种菜?)
占用一般耕地需落实占补平衡
02.
什么是进出平衡
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能占林地和草地吗
03.
2019年12月16日,国家林草局发文,明确生猪养殖可以使用林地(推荐阅读: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8月19日,黑龙江省林草局发文,称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各级林草部门不受理设施农业使用林地申请。安徽省林草局在答复群众咨询时,也称设施农业使用林地没有相关审批依据。(推荐阅读:设施农业能否占用林地?国家林草局说养猪行,省级林草部门说没有审批依据)
养殖项目到底能不能占用林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林草部门自己都说不清,让养殖户怎么办?(推荐阅读:林地能否作为设施农用地,检察院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2023年8月28日,湖南省印发的《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畜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和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地,在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的情况下,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严禁在基本草原和天然林地、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畜禽养殖设施使用林地草地,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未成林造林地和尚未验收的种草改良草地。
2021年5月28日,海南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提醒: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备案,但涉及占用林地的,乡镇是无权备案的,应由县级林草部门审批。
烘干晾晒用地怎么办?
04.
蔬菜大棚按什么地类?
05.
果园能配建管理用房吗
06.
畜禽水产具体指什么?
07.
养赛鸽按什么用地管理?
08.
养鸽子,分为两种,一种是肉鸽,一种是赛鸽。
养肉鸽,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即可,这个没什么争议,存在争议和难以认定的是赛鸽,同类的还有赛马等。
从用途看,赛鸽属于畜禽,但养殖用途主要是用于经营性比赛,所以有观点认为,赛鸽姓“商”不姓“农;从养殖用地看,赛鸽养殖场一般都是养种结合、养训结合,辅助设施占地比例较高。
此前,只有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将畜禽养殖设施具体细分为奶牛场、肉牛场、猪场、羊场、鸭场、鸡场和鸽场七个种类,明确规定鸽场只能养肉鸽。
2023年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2023年修订)》(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明确:对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屋顶能铺设光伏板吗?
09.
不履行复垦义务怎么办?
10.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
如果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备案问题
11.
上图入库问题
12.
地类问题
13.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中的其他土地,在三大地类中属于农用地。
2020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与此前不同的是,这个用地分类将设施农用地列为一级类,名称调整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其含义为: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在二级类中分为: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2023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保持了《试行》提法。
也就是说,按照是否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在这个分类中,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比如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仍然属于耕地。需要注意的,宽度不超过8米的乡村道路,在新的分类中列入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但目前执行的还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仍然按农用地管理。目前未明确的是,涉及设施农用地的现状地类,是否依据“三调”及以后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查的地类认定?对无合法的建设用地,是否追溯原地类?
年限问题
14.
撤销问题
15.
处罚问题
16.
从执法角度,对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有明确处罚依据的,一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是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即打着设施农业用地旗号从事非农建设行为的,比如厂房、大棚房等。(推荐阅读:如何查处设施农业违法违规用地)
大棚里面搞餐饮、游乐项目等,典型的大棚房
案例
2022年3月,A县B镇村民李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本村2.1亩耕地建设养殖场。该项目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未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2022年3月10日,B镇政府日常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土地已复耕。
以上案例,这样处理合适吗?答案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对确实属于农村道路和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未上图入库,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中涉及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当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观点来源:查处规程解读 | 违法占地的认定与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属于“非粮化”,不是“非农化”,对未备案的,应宽容处理,以补办备案手续为主,如果实施强制拆除,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推荐阅读:养殖场未办用地手续,是否一律拆除?)
针对这个执法难题,安徽省修订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时,在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这条规定最后未被采纳。(推荐阅读: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调整变化是比较频繁的,各地规定也不太一样,总体看目前亮的是“红灯”,是不是以后还会变?答案是肯定的,土地政策,变是常态。(推荐阅读:土地政策,为什么跟“红绿灯”一样变来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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