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买卖不动产均未过户,能否直接转移登记至最后买受人
案 例
2016年9月,某市居民甲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一套回迁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因回迁项目暂不具备办证条件,该房屋仅办理了交付手续,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安置回迁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017年1月,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总价50万元;待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双方再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甲遂将案涉房屋交付乙。2018年1月,乙又将案涉房屋以6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丙。丙付清房款后,乙交付了案涉房屋。2018年6月,丙又将案涉房屋以总价80万元出售给丁,丁付清房款后随即入住。因甲一直未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述交易均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018年12月,丁与甲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甲承诺:认可案涉房屋所有权归丁,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协助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案涉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丁于2017年1月购买甲所有的案涉房屋,已付清全部购房款80万元;甲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15日内与丁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因此造成的损失。2019年10月,甲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丁得知后,遂请求甲履行案涉买卖协议约定义务。甲反悔,拒绝协助办理转移登记。丁多次协商未果后,遂于2020年5月起诉至一审人民法院,诉请判令甲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辩称,其并未直接向丁出售房屋,双方订立的案涉买卖协议是虚假合同,应属无效,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乙又出售给丙,丙再出售给丁,甲与丁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订立案涉买卖协议是为方便过户,该协议约定由甲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给丁将导致国家应收税款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丁据此提出由甲配合办理过户义务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随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丁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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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惑 01 房屋连环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的,能否通过合同约定直接转移登记至最终买受人? 02 房屋连环买卖中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的,最后一手买受人如何选择权利救济路径?
问题解惑
来源:中国不动产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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