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布《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革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以及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其他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实行差别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耕地开垦费,不得违规减免。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占用耕地属耕地在农用地内部用途转换,要与主体工程在用地报批时一并落实补充耕地。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按年度“算大账”的方式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根据本地区承担的耕地保有量,依法严格审查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
(三)强化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省自然资源厅依据自然资源部核算的全省上年度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按照自然资源部核算规则,下达各县市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当年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县市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突破则由省级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
(四)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要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从低坡度耕地中流出、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
(五)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省自然资源厅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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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六)启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建设完善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模,采用补充耕地指标对应建设项目核销的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025年1月1日起,非农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补充耕地核销单随同建设用地一同报批。对没有按规定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继续结转使用,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规模上限相应调整,非农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原储备库结转指标。使用按新方式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先入先出、先小后大”的原则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对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为“负值”、补充耕地存在“欠账”的,由市级负责统筹市域内垦造和恢复的补充耕地进行冲抵。
(七)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在省级测算下达的可纳入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意见,选择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补充耕地地块、质量等要素,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质量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省级将组织对补充耕地指标入库真实性进行抽查。
三、加强耕地用途管制
(八)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落实“一个不得”“四个严禁”的用途管制要求。重大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不得低于占用水田和水浇地的面积,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按省级下达的储备区划定规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恢复等新增优质耕地划入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未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地方,原则上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九)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格执行“五个不得”,加强耕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造林绿化任务。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料饲草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在整改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质量等级和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等因素,制定全省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并适时调整。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确保各地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四、强化补充耕地管理
(十)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格局、农业种植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和造林绿化等各类空间,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和耕地恢复潜力调查,编制甘肃省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划定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区,有需求的县市区可编制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河西地区通过“沙漠换绿洲”、陇中陇南通过“山上换山下”、陇东通过“山地换川塬”,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稳妥有序恢复耕地,推进耕地集中连片保护。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在全面摸清本地区可恢复耕地潜力的基础上有计划开展耕地恢复,恢复耕地可按补充耕地项目方式开展对具备重要生态功能的水田实施严格保护,按照适宜性原则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省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未利用地开发要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地、稳妥有序的原则,一般应控制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十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法和标准,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原则,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负责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果作为补充耕地验收的依据,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加强政策和技术保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加强垦造和恢复耕地的质量建设,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后续培肥、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五、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十四)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统筹调节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县级储备库指标不足时可在市域内补充。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市州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区调剂补充。对符合调剂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用地组件报批进度及调剂资金到位情况,省级适时调剂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年度突破耕地保有量的县市区,不得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
(十五)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通过省域内统筹调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方式落实补充耕地的,在建设用地报批时须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立省级补充耕地统筹调剂台账,在年度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时,核算有关市州纳入考核的耕地保有量,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市州耕地保护任务。
六、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十六)明确补充耕地各方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补充耕地数量认定、报备入库、指标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耕地质量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改革精准落地。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国土小课堂



发布于 2025-02-10 2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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