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区探矿权准入的法律规制
导 读
文章通过从法律层面解读探矿权的“申请在先”并将其与竞争性出让进行比较,探析“申请在先”具备的优势和可能的问题,以及“协议出让”在空白区的适用,提出空白区探矿权准入法律规制的建议:准入方式方面“申请在先”须限定于战略性紧缺矿产,空白区战略性非紧缺矿产适用“协议出让”;准入程序方面引入听证和集体会审制度;准入主体资质方面纳入对探矿权申请人司法品行的要求。
本文引用信息 李显冬,林千琪.空白区探矿权准入的法律规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37(7):22-2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章节目录 CONTENTS 2 空白区探矿权准入方式的法律解读 3 空白区探矿权“协议出让”适用探析 4 《矿产资源法》修订中相关准入规制的完善 5 结语 作者信息 作者简介:李显冬(1951—),男,辽宁省辽中县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澳门科技大学博导,民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学及民商法学研究。 设计、一审 | 吕睿 二审 | 吴桐 三审 | 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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