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路径研究——基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视角

导  读

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视角出发,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技术逻辑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和市场的“无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供给呈现“一高三低”现象,即高资源收益、低勘查投入、低矿业权供给、低矿产品自给,反映出我国矿产资源要素配置水平尚难以满足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尤其在政府管理能力、市场体系建设、政府与市场有效结合等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基于此,文章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供给的要求,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耦合作用下资源供给安全的实现路径:①加强矿业权及相关要素供给能力;②积极培育风险勘查市场体系;③注重完善政府与市场的沟通协调机制;④合理调整各主体间的收益分配。

本文引用信息

张亚明,李刚,尹延东,朱闰琪.完善我国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制度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37(7):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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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CONTENTS

1 基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技术逻辑


2 我国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现状

3 深层次问题分析

4 改革要求和国外经验借鉴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耦合作用下的资源供给安全实现路径

矿产资源作为工业生产的“粮食”,其供给保障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事关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国际大循环为主导的外向型经济格局,建立了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多数战略性矿产品进口量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持续处于高位,矿业“走出去”成为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当今世界格局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经济形势与政治形势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对全球矿产资源供给造成较大冲击,我国矿产资源安全形势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地缘政治冲突、贸易冲突、单边主义的不断加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建立了“矿产安全伙伴关系”及能源关键矿产国家联盟,意在强化关键矿产供应链,加大对我国海外找矿的封锁限制。此外,由于我国矿产品运输通道单一,进口矿产品主要依靠南海航线、太平洋航线等海上运输通道,锂、钴、镍等矿产品运输需经过马六甲海峡,航远路线高度集中,矿产资源运输爆发“灰犀牛”“黑天鹅”事件的风险持续存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根据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立足我国新发展阶段和新历史任务,党中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贯彻落实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下,加强国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高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成为守住资源安全底线的必然要求。
现有关于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研究,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国外主要国家的资源安全战略;二是特殊矿种的资源保障,包括关键矿产资源安全治理、战略性关键矿产可供性评价等;三是矿产安全治理体系。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大多侧重于经济或管理单一角度,较少从政府和市场角度去全面考察。本文主要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视角,按照“技术逻辑—关键问题—国外借鉴—改革路径”的研究主线,全面审视国内矿产资源安全形势和问题,以期为增强国内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1
基于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技术逻辑
提高矿产资源供给保障,需要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共同发挥作用。加强国内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要从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三个方面共同发力,推动资金、项目、政策、管理、人才等多要素融合(图1)。
(1)更好发挥政府的管理作用。政府应通过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与矿产地储备及矿业权供应一体谋划、一体推动,建立起涵盖“投—找—储—供—采”全链条的矿业权保障机制,形成“资金—资源—资产—资本”动态转化,激发矿产资源行业内生动力。
(2)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地勘市场是一个复杂而有序的系统,除地勘单位、勘查公司外,还包括至少四大类成员:一是由证券公司、银行、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组成的资金市场;二是由法律事务所或法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公司、地质咨询公司、证券经纪公司、行业协会等组成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三是由地球物理公司、钻探公司、商业性实验测试单位等组成的技术服务市场;四是由探矿与矿山装备公司等组成的矿业装备市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全面提高资本、劳动力、矿业权、技术等要素的协同配置效率,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3)推动政府与市场更好结合。政府和市场的有机配合、协同联动、动态平衡,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政府应着重为市场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健全市场准入体系,加强市场预警监测,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从而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市场应根据矿产品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反馈矿业权需求信息,促动政府及时调整矿业权出让节奏,提高矿业权配置效率。
2
我国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现状
近年来,国内矿产资源供给保障呈现新形势,主要表现为“一高三低”。即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大幅提高,矿产勘查投入不断下降;矿产资源储量增速放缓,资源保障能力不足;矿业权供给数量长期收缩,大宗矿产自给水平长期处于低位。

2.1 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大幅提高,矿产勘查开发投入不断降低

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专门对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收的税费。权益金制度改革前,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包括矿业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权益金制度改革后,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2010年以来,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呈现上升态势,且增幅较大(图2),2022年为5621亿元,较2010年提高400%。其中,资源税收入提高712%。
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投入均大幅降低。以非油气矿产为例,基础地质调查投入由2012年的52亿元降至2022年的18.6亿元,降幅高达64%。其中,2022年区域地质调查投入为4.4亿元,矿产地质调查投入为5.5亿元,较2012年分别降低67%和66%(图3)。矿产勘查投入由2012年的414.1亿元降至2022年的99.2亿元,降幅高达76%,其中财政资金投入降幅为60%,社会资金投入降幅为84%(图4)。
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下滑。2013—2017年,我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降低,2018年后略有回升,2022年投资额为11844亿元,较2013年最高值降低20%。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持续降低,由2011年的最高点4.9%降至2022年的2.0%(图5)。

2.2 矿产资源储量增速放缓,资源保障能力不足

2022年,我国大宗矿产及新兴矿产储量增长率普遍较低于2021年。2022年煤炭、锰矿、铝土矿、磷矿储量出现下降,其中铝土矿降幅达5%;铁矿、金矿、钨矿、钼矿等矿种储量增长率不超过6%,远低于2021年储量增长率30%以上的水平;铜矿储量增长率为16.7%,仍低于2021年29.4%的增长水平。在储量增长率放缓的同时,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呈现不足。其中,2022年煤炭储消比为46.9,铁矿、铜矿、铝土矿、金矿储消比不足5,磷矿储消比为35.2。

2.3 矿业权出让数量大幅减少,大宗矿产自给水平长期处于低位

2010年以来,我国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数量均大幅减少。探矿权出让数量由2010年的2314个减少至2022年的362个,减幅达84%。采矿权出让数量由2010年的8149个减少至2022年的1384个,减幅达83%(图6)。
除钨、钼等少数矿种外,我国铁、铜等大宗战略性矿产自给水平低(图7)。2010年以来,我国铁矿、铜矿对外依存度不断升高,2022年均达到77%,较2010年分别升高了14%和19%。铝土矿对外依存度波动较大,2010年为49%,2014年降至38%,2022年再次升至58%。钾盐对外依存度呈降低趋势,由2010年的64%降至2022年的55%,但总体仍处于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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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次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有效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现阶段,矿产资源供给保障“一高三低”现象反映出我国矿产资源要素配置水平尚难以满足市场化改革要求,尤其是政府管理能力、市场体系建设、政府与市场有效结合等方面的短板日益明显。

3.1 矿业权供应管理能力不足

随着我国探矿权的获取由申请在先调整为通过市场竞争出让取得,探矿权出让由当事人申请转变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导,行政机关事实上垄断了矿业权一级市场,矿业权供应的数量、质量完全取决于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在机制建设、组织能力、投入保障、政策激励等方面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1)工作机制的系统性亟待提高。矿产资源要素供应管理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组织协调面广,涉及资源规划、区块布局、年度计划、项目安排等方面,涵盖资金筹措、勘查区块优选、矿业权供应、权益实现等诸多环节。尤其在矿业权出让前,资源管理部门需开展大量的前期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增加了供应管理难度。当前,资源管理仍是以行政审批、业务管理为主,对于向市场组织投放矿业权,由于缺乏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资金支撑,较难开展相关基础性工作。
(2)资金保障持续性不足。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只有矿业权出让的成本性支出得到有力保障,矿业权供应才能形成从储备到出让、从投入到收益的良性循环。近年来,各级财政资金紧张,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有所降低,对一些已有基础调查区、重点调查区的后续勘查投入不足,无法向市场提供有价值的勘查区块,难以实现找矿突破。同时,各级地勘基金在体制设计和运行机制上仍沿用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管理模式,没有形成市场化基金“募、投、管、退”的运作模式,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十分有限。
(3)找矿激励政策尚不充分。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供应渠道单一,存量区块不断减少,增量勘查区块来源严重不足。对于提供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市场紧缺矿种勘查信息等情形,缺乏切实可行的找矿激励措施。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要求,各地纷纷着手部署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但部分地区考虑通过矿业权“国有化”来加大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

3.2 勘查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

采矿业对矿产地的需求具有不可替代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能否控制并不断发现新的矿产地是决定采矿业兴衰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愈发突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勘查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善,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进而致使资源发现能力较弱。
(1)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不完善。我国矿产勘查市场主体可分为国有公益性地勘单位、国有地勘企业、大型矿业公司的地勘机构和其他专业地勘公司等类别。当前,国有地勘单位承担了相当大的地勘工作量,但在国有地勘单位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地勘单位的事业体制管理属性,导致其决策和行为受到行政干预和制度约束,其业务职能主要以完成实物工作量为导向,以履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职能为基础,偏向技术评价,不能完全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实现企业化经营。同时,勘查公司等商业性勘查主体力量较为薄弱,未能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一定程度抑制了商业性勘查的发展。
(2)矿产勘查市场竞争不充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给本地区、本领域内国有地勘单位,客观上存在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这严重阻碍了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探矿权供应不充分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对市场反应灵敏的勘查企业数量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当前矿产品价格持续走高的背景下,国内矿产勘查市场依然不太活跃。
(3)矿产勘查投融资机制有待完善。我国尚未建立与矿产勘查投融资相匹配的上市制度、交易制度和市场化信用制度。一方面,市场融资对企业盈利要求较高,但由于矿产勘查风险高,且多数处于非盈利状态,导致市场融资方式募集资金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缺乏规范化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较差,权威性和公认度有待提高。

3.3 政府与市场的协调联动仍需加强

以矿产品供给需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价格走势,是影响矿产勘查开发市场的关键因素。在完备的市场环境下,矿产品价格走高时,矿产勘查开发活跃度提升,社会资本大量涌入;矿产品价格走低时,矿产勘查开发投入大幅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动力不足。现阶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已建立部分矿产品市场和行业运行情况监测制度,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等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也积极探索矿产品价格监测机制,为矿产资源权益管理提供支撑。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的,涵盖战略性资源矿产品价格和矿业权市场动态的权威统一监测预警机制,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产业链上下游市场变化情况。同时,我国也未建立矿业权出让与矿产品供需联动机制,政府调节与市场变动还未同步,导致矿业权组织出让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滞后于市场环境变化,无法有效发挥矿业权一级市场的调控作用,不利于矿业市场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4 矿产资源收益调节机制有待优化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正逐步调整为出让金额和收益率相结合的形式,在生产阶段以收益率的方式参照矿山生产销售收入按年征收,资源税和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均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这种计征方式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1)级差收益调节作用较弱。从价计征方式未能充分体现资源禀赋、矿石品位、开采条件、运输距离等成本差异,没有从资源开发成本收益角度很好地反映资源资产价值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可能导致低利润或边际矿山负担较重;而对高利润矿山征收严重不足,不利于真正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2)对投资者权益考虑不足。实现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仅通过财政资金实现难度较大,也不符合矿产勘查投资规律,必须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从价计征方式无法反映企业勘查投入成本和合理回报,难以有效保障矿业权人的勘查投资收益,不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积极性。
(3)对市场变化反映不及时。矿产品市场周期性强、价格波动较大,从价计征一般采用固定征收标准,矿产品价格高涨、行业景气度高时,不能有效调节超额利润,被公众诟病所有者权益流失;矿产品价格低落、行业景气度低时,从价计征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被企业诟病税费负担过重,从而影响行业发展和资源安全。因此,无论处于行业发展景气度的波峰还是波谷,都会陷入税费制度不完善的舆论困境。
4
改革要求和国外经验借鉴
加强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我国资源供给保障、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为新时代矿业权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主要矿业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建设的实践,也为我国深入推进矿业权管理市场化改革提供了一些经验。

4.1 新时代的新要求

(1)加强资源供给保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巩固优势产业领先地位,在关系安全发展的领域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近年来,战略性矿产资源逐渐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等国家或组织分别制定或调整了关键矿产清单,加强对战略性关键矿产的管理和出口限制,以保障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安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总体国家安全为目标,加强国内矿产资源供给保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
(2)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建设方面,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市场体系,形成以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为核心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新格局。政府管理方面,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公共服务水平,构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统一的资源要素大市场。
(3)提高资本市场服务水平,增强资金供给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建立一套高效、灵活、成熟的矿业资本市场体系,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拓展矿业市场融资方式,完善市场融资准入机制,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大力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建设,形成稳健高效的资金流。

4.2 国外经验借鉴

(1)构建结构完善的勘查开发市场体系。矿业大国的矿产勘查开发行业已形成较完整的市场,包括从事矿产勘查开发的主体及相应的资金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市场。经过长期发展,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矿业大国建立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市场体系,培育了多种形式的矿产勘查主体。矿产勘查主体主要包括找矿人、初级勘查公司和大型矿业公司等多种形式。找矿人通常是找矿者、地质学家、教授、学生等独立个人,一般会将发现的矿化点、矿化带等找矿线索出售给初级勘查公司;初级勘查公司是风险勘查的主力军,多为小型公司,主要进行风险较高的初级阶段勘查,投入资金一般较少;大型矿业公司通过从初级勘查公司购入矿业权,并对已发现的矿床进行深入勘查,进而实现矿产开发。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构建结构完善的勘查开发市场体系,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由于矿产勘查风险高,银行机构难以评估矿产勘查项目的预期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导致企业很难直接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大多矿业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国外相关实践表明,资本市场是推动矿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矿业的发达程度。二是完善风险监管服务体系。为有效控制风险,国外普遍建立了风险监管服务体系。我国也应逐步推动建立职业地质师准则,通过权威行业认证和严格的行业自律,确保地质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行业诚信水平。三是加快培育证券经纪、地质、财务、法律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提供支撑服务,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履行监管和监督职责提供专业指导。
(2)建立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的税费体系。国外矿产资源税费涉及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占用和矿产资源开采等诸多环节,政府主要收益来自矿产资源开采权益金。在矿业权出让阶段,矿业发达国家对于地质勘查程度低、风险系数较高的探矿权一般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激励措施,例如加拿大通过可抵扣流转股票(Flow-through Shares)、税收减免政策(Tax Deduction)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激发勘查市场活力,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在矿产资源开采阶段,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以从价计征方式征收权利金。许多国家矿产资源权利金率的设定综合考虑矿产品价格、开采方式、开采量、矿产品类型等多重因素,实行差别化权利金率,并定期对权利金率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此外,当矿产品价格大幅升高时,部分国家还根据企业的利润率或回报率征收超额利润税。
5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耦合作用下的资源
为进一步提升国内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水平,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作用。既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市场体系和发挥资本驱动力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宏观经济治理能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因此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推动两者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5.1 加强矿业权及相关要素供给能力

在政府垄断矿业权出让一级市场的政策环境下,必须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供给能力。
(1)建立勘查投入产出循环机制。立足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定位,加强矿业权市场调控,增强矿产品保障能力。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逐步形成数量稳定、结构优化的勘查区块。紧跟市场供求形势,规范组织矿业权供应,推动形成科学稳定的矿产资源权益性收入。逐步将上述工作思路制度化,形成可循环、可复制的工作机制。参照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和定位,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备机构,配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拟定矿产资源储备政策、强化规划管控、加强年度计划管理、明确具体区块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储备区块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和项目优化工作,编制勘查区块储备供应计划,做好矿业权供应前期准备的补偿、管护、储备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及技术性工作。
(2)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勘查成果也要服务于其他商业性勘查。推进地勘基金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的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降低市场投资风险,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可持续开展。
(3)完善勘查激励政策。利用社会资金形成的勘查成果,坚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勘查成果,研究提出地勘单位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方案,有效调动国有地勘单位积极性,盘活国有地勘单位存量探矿权。

5.2 积极培育风险勘查市场体系

推进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市场体系建设,发展壮大勘查市场主体,提升中介服务水平,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勘查市场上的主体地位,深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对于确需保留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明确其主要承接财政资金项目职能,并逐步推进其他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鼓励形成结构规模适当、分工明确、有市场竞争力的地勘企业。大力培育以初级勘查公司和找矿人为基础的市场主体,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矿产勘查领域,形成包括矿业公司、矿产勘查公司、个体探矿人在内的各种规模、各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多元化勘查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2)建立完善矿业要素服务市场。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和高质量、高信誉的中介服务体系,形成涵盖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法律咨询、投资服务等功能在内的第三方综合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标准规范,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中介服务机构成果审查机制,形成“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审查”的管理模式。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制度,建立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规范矿业权出让信息发布管理,完善矿业权交易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高度重视矿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建立和发展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确立发展目标、步骤,研究相关的改革配套制度与政策措施,以风险投资拉动勘查投入。全面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求,研究规范股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退市等关键环节和关键内容,完善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降低风险勘查上市融资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矿业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向公司化、集团化发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5.3 注重完善政府与市场的沟通协调机制

健全矿业权市场调控机制,提高市场监测预警能力,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缓解供需矛盾。
(1)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升科学决策能力,推动建立全国性的矿业权和矿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服务矿产资源管理实际需求,主动研判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矿业发展形势,提前规划布局,合理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政策的决策服务支撑,提升矿产资源全面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
(2)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科学有序投放矿业权,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统筹考虑矿业经济发展状况、市场需求、政府管控要求,科学论证,合理设置矿业权数量、时序和空间布局。
(3)建立政府和市场沟通机制。建立政企沟通对话机制,提高企业在矿业权出让市场的参与度。政府每年发布矿业权出让计划,企业可针对计划提出意见,根据市场形势判断是否提出变更申请及自身的矿业权需求。政府可依据行业资源情况和矿业权市场情况,科学合理配置矿业权,探索丰富矿业权出让规则,从以往单纯的价高者得向综合考量勘查技术水平、生态环境影响的出让规则转变。对于市场前景不明的情况,可以借鉴“勾地”模式,探索开展“勾矿”出让模式,既保障国家权益又保障市场需求。

5.4 合理调整各主体间的收益分配

切实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合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强化动态调节机制,持续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优化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1)强化资源税级差调节作用。将资源税由从价计征重新调整为根据销售利润率超额累进计征,超额累进收益率以销售利润率划分征收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收益率。相对比例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收益率计算,更好地实现对高利润项目的级差调节,保障企业税负相对公平。
(2)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全面推行收益金额和收益率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以收益金额形式征收的部分,出让底价综合考虑空白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地质勘查投入等予以确定;以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根据定期发布的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3)建立收益率动态调节机制。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查评估,跟踪监测企业成本效益和税负情况。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建立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动态调整方法和指标体系,定期提出调整建议,保障矿业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作者信息

通讯作者:李刚(1982—),男,河南省新乡市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非税收入管理与政策。

作者简介张亚明(1991—),男,河北省河间市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采矿工程硕士,研究方向为矿产资源经济政策。

设计、一审 | 吕睿     二审 | 吴桐

三审 | 孙君

发布于 2024-08-12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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