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建住宅到底由谁查处的工作建议

一、问题由来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适用是没有争议的,就是适用第七十七条特别条款,依法限期拆除。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来也应该毫无争议,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同样应适用特别条款第七十八条,依法限期拆除,但由于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所指“土地”的范畴理解不一致,并分别获得了不同的判决支持,使得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演变发展成了复杂的部门职责边界划分问题。

二、各方观点

(一)自然资源部门观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是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行为法律责任的特别条款;第七十七条则是对其他违法用地行为法律责任的一般条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包括违法占用各类土地)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

(二)农业农村部门观点:主张应当把第七十八条的占用“土地”限制在占用“宅基地”范围内,即此处“土地”只能是“宅基地”,不包括其他土地,占用其他土地,如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都按一般违法用地适用第七十七条处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

(三)审判检察机关观点:有的地区的法院、检察院认同自然资源部门的观点,在具体案例判决中判定由农业农村部门履职;有的地区的法院、检察院认同农业农村部门的观点,在具体案例判决中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履职;还有的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双方观点不一致,出现“神仙打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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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建议

(一)由立法部门对相关法条作出明确司法解释,消除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既然相关部门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出现了不同理解并出现了互相扯皮现象,且审判机关对相同案例作出不同判决,引发社会热议,立法部门理应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有效消除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

(二)部际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监管查处职责正本清源,进一步明确由农村农业部门负责查处。如果立法部门对相关法条未作出明确司法解释,部际也应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座谈研究,以期达成共识,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监管查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依据改革精神和法条宗旨,进一步明确由农村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消除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查处职责边界不清问题。

(三)探索部分处罚事权下放试点,由乡镇统一行使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监管查处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已出台指导性文件,将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处罚事权下发乡镇统一行使,自然资源部门可借鉴农业农村部门的做法,与农业农村部门一起,积极探索部分处罚事权下放试点,由乡镇统一行使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监管查处职责,并根据试点情况,加强总结提炼,及时向上级提出有建设性、指导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四)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作联动,避免出现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监管查处空档。在各级暂无明确意见的情况下,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理应加强协作联动,能达成一致意见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搁置分歧,积极发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各方力量,大力宣传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八不准”等相关法规政策,加大问题苗头遏制力度,有效避免出现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监管查处空档。

(来源:六所散人)


发布于 2025-03-19 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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