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斌 王瑞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
张占斌 王瑞
作者简介:张占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用格式:张占斌,王瑞.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城乡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24(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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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乡融合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的发展方向,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规律,是新时代中国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需要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坚持精准施策。新时代,我们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全面布局城乡融合发展,稳固好城乡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城乡生产和城乡利益分配等方面,提升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条件,促进城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需要实施“三个倍增”行动。实施“三个倍增”行动,是为了打破阻挠城乡融合的“隐形障碍”,彻底消灭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融合发展创造新的发展基础。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三个倍增”
“三大差别”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工业和农业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差别的简称(许涤新,1983)。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域看,城乡分离先于现代化的缘起,城乡对立影响了整个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城乡关系贯穿人类现代化的全过程。城乡差别作为“三大差别”之一,衍生出众多人类社会发展问题,是人类现代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城乡对立是一个历史范畴,是资本主义文明演进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农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攫取了农村众多的资源和人口,造成了“繁荣的城市”和“贫困的乡村”相割裂的现象,城乡对立达到了登峰造极。
城乡对立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前车之鉴,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克服的难题。中国共产党依靠广大农民逐步发展壮大,从农村走向城市,夺取了全国政权,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国农村孕育了中国革命,中国农村是中国共产党的“大后方”;中国共产党改变了中国农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农民具有无法割舍的深厚情感。区别于资本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成长于农村,深知农业稳定对中国经济大局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了解农村,深知乡村振兴对城市繁荣的支撑作用;中国共产党为了农民,深知“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的重要道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历经几次转向和调适,形成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城乡关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新时代不断拓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围绕着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调整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格局,形成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一、中国共产党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农村发展和建设,始终坚持把农村作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重要方面,开启了中国城乡关系的新篇章。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城乡必须兼顾,必须使城市工作和乡村工作,使工人和农民,使工业和农业,紧密地联系起来。决不可以丢掉乡村,仅顾城市,如果这样想,那是完全错误的。”“城乡兼顾”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处理城乡关系的总基调,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探索城乡关系的重要思路,更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始终不变的城乡发展逻辑。在“城乡兼顾”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农村与城市同时废除了剥削的生产关系,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消除城乡对立提供了制度基础。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强调:“我们对于农业、轻工业是比较注重的。我们一直抓了农业,发展了农业,相当地保证了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料。”“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还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论十大关系》从全国发展的大局上阐明了工农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著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城乡关系提供了正确思路。但由于冷战形势加剧、我国国防安全受到威胁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不得不倾向于重工业的发展,再叠加“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等运动的因素,我国的工农业经济格局发生了较大转变,偏离了建国初期对经济布局的基本构想,逐步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所谓“城乡二元结构”,即为:通过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户籍制度,将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严格区分,利用“价格剪刀差”,将农村剩余产品输送到城市,造成了我国工农业发展极不均衡的历史现状。
“城乡二元结构”是党和国家为了适应国内外客观环境所形成的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并不能满足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时代需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村,是推动城乡二元结构瓦解的内生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伴随着农村和城市改革的不同进程,我国城乡差距先后出现了缩小到进一步拉大的趋势。面对城乡差距再次扩大的局面,中国共产党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机制方面,采取了综合措施,最终推动中国城市和农村由“分离”逐步走向“融合”。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建国初期工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乡关系,从城市和农村两个层面布局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六大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我们党首次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重要手段来处理和解决“三农”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首次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社会理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基本走向瓦解,城乡治理思路再次发生转向,顺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规律。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加注重从现代化的视域中构建城乡关系,致力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城乡发展之路。习近平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2014年6月6日,在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标志着党关于城乡关系的执政思路发生了质的转变,束缚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全被打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2019年党和国家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这标志着中国城乡关系正式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城市和农村正式向“全面融合”的目标推进,我国城乡差距将会大幅缩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后,“城乡融合发展”已然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后,“城乡融合发展”正式成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城乡融合”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规律,不断推进“城乡融合”是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乡关系的目标方向。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重要进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取得一定进展,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奠定了现实基础。一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时代,中国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严格划分,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放开农民落户城市的限制条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逐步完善与户籍相关的公共服务政策,确保所有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有平等权益。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我国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逐步允许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有助于释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也保障了进城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三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新时代,全党全国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着力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在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的发展能力,为城乡经济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四是推动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新时代,我国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城市产业向农村地区转移,促进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党和政府鼓励农民利用数字工具创新创业,发展数字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稳固我国的农业基本盘。五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居民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这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福利差距,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总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着眼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安排,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产业发展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系列措施,逐步破除了城乡二元体制,为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二、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方法论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新时代走城乡融合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特征,有利于我国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新时代,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需要注重运用正确的方法论。
第一,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中国共产党在推动城乡融合的进程中,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守改革的“底线”,严控农村发展的“红线”,把准中国城乡融合发展的“主线”。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公共服务改革等措施,进行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打破了城乡之间的制度壁垒,促进了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系统观念,要统筹兼顾、辩证施策,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些原则,必须在改革实践中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方方面面,克服现代化发展中的普遍和特殊问题,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汇聚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仍然需要坚持系统思维,把握城市和农村两个主体,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各方面问题,平衡农民、市民和企业家的各方面利益,尊重各生产要素参与乡村振兴的客观规律,鼓励城乡互动,促进协调发展,更好服务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要求。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需要避免消灭农村的错误思路,要规避过度城市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新时代城乡融合,不是“逼农民上楼、强迫农民进城”,更不是消灭农村。消灭农村,让农村人口过度流失,会造成我国农业迅速萎缩等问题,动摇我国的发展根基,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不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规律。此外,过度城市化必然会产生“城市病”,即城市人口过多、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问题,不利于满足全体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目标。新时代,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加强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互动,让工业反哺农业,使城市支持农村,推动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城乡产业得到了整体性升级,城乡发展的整体性布局更为合理,既能避免城市发展的诸多问题,也能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还能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要紧扣农村最突出的问题,围绕农民最关心的问题,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耕地是农民安心立命的基本盘,农村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农村土地的生产权益是农民最核心的权益。新时代,党和国家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重视农民利益,保护农民权益。农民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是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也是城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切实保护农民的权益,不能忽略农民的主体性,保障农业发展的稳定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农民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措施,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新时代,需要继续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探索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股分红制度;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禁止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农民的核心权益不受损害,才能最大程度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城乡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四,坚持因地制宜。“要因地制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我国城乡发展的客观现实,因地制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历史进程。我国幅员辽阔、山川各异,农村和城市发展现状各不相同,乡村振兴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也不尽相同,城乡融合发展的模式也应因地制宜。坐落在中西部山区,自然环境险峻、人居环境极其恶劣、人口较少的乡村,应以自然保护为主,积极推动农村人口向城市周边转移安置。中东部地区,地势平坦、人口众多、宜居性较好、靠近城镇的乡村,不宜动辄举行搬迁工程,应积极提升农村基础条件、产业等发展条件,推动城市和农村相融合。同样,一个省市县,自然发展条件各异,不同自然环境的乡村,也应有不同的城乡融合政策,不能“一刀切”。
第五,坚持精准施策。“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新时代,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农村发展的资源条件,包括自然禀赋和人文资源,依据不同条件精准施策,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自然禀赋条件较好,也需要精准施策。煤炭、钢铁等矿产条件较好的城市,其城乡融合发展需要较多地考虑可持续发展政策,彻底解决资源产业发展的后顾之忧,考虑农民长远的生活发展问题。山林、湖泊、海洋等环境资源优越的乡村,需要统筹好自然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发展旅游业,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人文资源较为丰富的乡村,可依据人文资源的类型,发展红色旅游、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等文化产业,促进城乡之间的人文交流。此外,多重人文资源相互交织的乡村,应积极发展该乡村成为城镇的文化交流次中心,形成文化融合的发展路线。自然禀赋和人文资源兼具的乡村,也应精准施策,坚持系统观念,综合规划,推动其逐步发展成中小城镇,带动周边乡村发展,执行新的城乡融合发展思路。如果是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都比较贫乏、发展潜力较差的农村,也应精准施策,依据国家和省市区的集中规划,可以妥善采取综合保护和异地搬迁等政策,推进城乡全面融合。总之,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是一篇“大棋”,需要综合考虑每一枚“棋子”,精准施策,做到每一枚“棋子”都能带活“一盘棋”。
三、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城乡融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规定。“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新时代,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重要的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即为社会公平问题。新时代,我国发展中最大的不平衡就是城乡之间的不平衡。“‘三农’工作在新征程上仍然极端重要,须臾不可放松,务必抓紧抓实。”城乡发展不平衡使社会分配不公,财富分布不合理,容易激活城乡发展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更不利于我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总之,新时代,党和国家解决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城乡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的发展成果,提升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满足城乡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习近平强调:“浙江要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先行示范。要把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作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如何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呢?新时代,我们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全面布局城乡融合发展,稳固好城乡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城乡生产和城乡利益分配等方面,提升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条件,促进城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一,要全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及方法,全面理解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内涵,推进城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从实现主体上看,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既包括全体城市居民,也包括全体农民。其中全体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更重要,且任务最艰巨。从实现目标上看,共同富裕是共享,致富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来看,共同富裕是城乡居民收入的普遍增长,中国农民占整个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还需继续提升,如此城乡收入差距才能达到合理水平。
从顶层设计上,应将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融合发展的布局中,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城乡国土空间规划上,坚持城乡一体原则,以“三区三线”为基本框架,推动规划向乡村延伸和覆盖,真正实现对城乡国土空间的统一开发和保护。在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上,也要坚持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原则。全面制定“市、县、乡、村”有机衔接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逐步完善电力、能源、道路、供水、供气、防灾和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规划,以全面提升乡村基础设施水平和质量为重点,切实深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衔接。在城乡公共服务提供上,应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制定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系统完善城乡教育、医疗、养老、文化和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乡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和人才支持,加速补齐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短版。
第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巩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只有在乡村振兴中稳固好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推动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凝聚乡村合力和激发乡村主体性的物质支撑。新时代,应加快制定和实施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乡村集体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保障乡村集体性建设用地可以公平入市,自由开展出让、租赁和入股等经营活动,并建立配套的利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民在土地入市后,能够获得公平充分的收益分配。深入推进乡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乡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明确乡村宅基地流转、抵押和退出的路径,允许农民对所属的房屋进行抵押、出租和经营,切实盘活农民房屋的财产性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基于共同利益需要建立的互助组织,通过组织农民、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等方式,可以有效缩小城乡差距进而激活城乡融合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乡村承包地制度,充分放活承包地经营权,并持续开展规模化经营管理服务,搭建农地合法流转平台,吸引更多涉农投资,助推农业生产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化经营,切实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第三,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做大乡村产业“蛋糕”,加强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着力提升城乡产业发展的融合力度,从生产端布局城乡经济,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稳固的经济基础。首先,从产业认知上,需要打破传统农村以农业为主的单一生产模式,推动农业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延伸,大力完善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实现农产品的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和多环节增值。其次,在农业生产方式上,加快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的新模式和新办法,大力推动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切实加快5G网络、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与农业生产的融合,打造智慧农场,突破传统农业的空间粘性和固有边界,形成更多农业发展新业态。再次,在农业生产设施方面,全面推进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完善城乡商贸流通基础设施为重点,加快乡村铁路、公路、电力和仓库等的建设,为城市产业设施、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在粮食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打造一批现代化产业园和产业集群,鼓励农业优势企业、龙头企业向乡村地区布局,促进农业集群化、连片成带发展;以发展田园综合体、智慧农场为重点,持续培育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新载体;创建一批城乡产业融合典型项目,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再者,在城乡融合发展的人才建设方面,需要从农村既有存量人口素质的提高和高素质增量人才引进两个方面着手。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存量人口的素质,通过人才引进为农村增加高素质增量人才,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并举充实农村人才资源。最后,在资金保障上,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大力推动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统筹财税资源和金融资源,增强公共财政的普惠性和公平性,提高公共财政在推动共享方面的放大效应,增强金融资本服务的共享能力。加快完善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大中小金融机构在乡村全覆盖。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稳生产、乡村基础设施补短板等关键领域的资金支持作用,全面发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业生产转型升级、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助推作用,积极扩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农户周期性小额农业贷款的支持范围和力度。
第四,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调整城乡财富分配格局,坚持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切好城乡经济发展的“大蛋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制度设计,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在分配上,要保护好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协调好农民和企业、集体和个人、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城乡融合的良性发展。一方面,农民是城乡融合发展的主要受益人,在乡村振兴事业中首先要注重农民的利益分配,逐步增加农民的“蛋糕”分配比例,积极提升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也需要持续关照企业的正当利益,切实保障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让企业在参与乡村振兴中“被薅羊毛”或是“血本无归”。既要防止资本在“下乡”进程中无序扩张,也要保护好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只有协调好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才能走持续性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农村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模式,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处理好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前提,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保障。城乡融合的进程中,农村集体要保护好个人利益,村委会需要关照每个农民家庭与村小组、村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既要留足村集体的生产需要,也要合理分配好全体村民的正当收益,维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持续运转。地方政府要对参与城乡融合发展的企业适当减免税额,对农村集体的合法经营提供优先支持,鼓励城市企业下乡投资,推动构建符合城乡融合发展的分配体制机制。
四、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需要推动“三个倍增”行动
《决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的发展成果。“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为《决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调整城乡生产关系,形成新型生产关系,发展新质生产力,从根本上促进全体城乡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城乡居民普遍关注的就业、住房、社保、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改革问题。综合全国发展的战略部署,考量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城乡融合发展也需要稳步推动实现“三个倍增”行动,农村也应成为实施“三个倍增”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个倍增”行动是指:到2035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和经营主体数量将实现倍增,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扎实迈进(张占斌,2023)。“三个倍增”行动的价值目标和实施动机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前进方向,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一以贯之的战略要求,契合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方向(张占斌,2024)。“三个倍增”行动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兼顾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行动,是提升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的行动,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行动,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施“三个倍增”行动,是为了打破阻挠城乡融合的“隐形障碍”,彻底消灭城乡割裂的二元结构,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融合发展创造新的发展基础,而不是要塑造新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最后障碍。没有城乡收入的大幅缩小,就不太可能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会成为“口号”(王曙光、郑夏莹,2022)。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方面来看,新时代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2012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651万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457万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917元,收入差距较大。2023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约3.922万元,约为2012年的2.4倍,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约为5.182万元和2.169万元,收入差距显著缩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迈上新的大台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居民收入倍增的目标。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同步性越来越强,完全有可能利用15年时间实现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目标(张占斌,2023)。全国居民人均收入倍增,既需要增加城乡全体居民收入的总量,更需要兼顾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均衡性。从生产端、消费端、分配端等各个领域,全方位提升农民收入,继续提高农民收入增速,继续缩减城乡收入差距。实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行动,绝不能创造新的城乡差距,而是致力于“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相统一的“倍增行动”,在“倍增”的进程中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走向城乡融合。
从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来看,我国城乡中等收入群体分布不平衡,农村地区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城乡差距较大,是“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行动的重点对象。现阶段,中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已超过4亿人,到2035年,中国计划将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增加至当前的两倍,即达到8亿人,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性的一步。中国农民群体是全国收入水平最低的人群,也是中国低收入群体规模的主体。研究表明,按照我国的划分标准,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基本上集中在城市,农村的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很低,农村大概90%以上都是低收入人群。从职业上看,主要集中在城市的中等收入群体,分布在机关事业单位、大国企、高学历人群、大型民营企业、技术性人才、技术工人、文艺工作者、新兴产业工作者中,以及一部分农民工、服务业人员、个体户和小规模民营企业主,他们之间收入差距也比较大。显而易见,我国农民群体在我国收入结构中居于下方,大多处于低收入群体。“实施三个倍增”行动需要识别中等收入人群中的潜力人群,重点关注目前的低收入群体。在低收入群体规模中,农民是扩充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后备军”。从短期来看,只有部分农民可能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从长期来看实施“中等收入规模”只能是农民群体。短期内,我国实施新型城镇化,需要从根本上保障农民进城的生活待遇,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为城乡人员互动提供便利。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实际上已经成为技术工人,从事技术性工作,逐步适应了城市生活,具有很高的城市“认同性”,收入相对稳定,适合留在城市继续发展。农村青年也是中等收入群体的潜在人员,其较于父辈更加向往城市生活,渴望在城市结婚生子、工作、生活,对住房、教育、医疗等需求较大,也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点人群。地方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城乡发展的条件和资源,做大县城和中小城市,为农村青年提供更好的就业选择、医疗保障、购房补助,推动农村青年稳步向城市过渡,兼顾农村青年“农村”和“城市”的双重性,攻克低收入群体的代际传递问题。
从经营主体规模来看,我国城乡经营主体分布也不平衡,农村地区发展类型与城市不同,需要全面监测城乡经营主体规模,力求城乡经营主体规模既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截至202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1.84亿户,同比增长8.9%。其中,企业5826.8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23万户。从构成来看,城市经营主体中企业数量较多,而农村地区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为主。目前,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从事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小卖部、小型加工厂等。在城市,企业是主要的经营主体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从发展能力的角度来看,城市经营主体资金来源广泛、业务能力较强、资源汇聚能力较强,发展较为稳定。农村经营主体规模较小,资金和客户来源单一,营业较为自由,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能力比较弱。实施“经营主体数量倍增”行动,需要统筹城乡发展的各方面资源,鼓励城乡经营主体融合性倍增,实现城乡经营主体的共同发展,满足城市和乡村的共同需要,解决城乡经营主体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一客观特点造就了我国市场超大规模和超大需求的特点。人口规模巨大的现实国情要求我国必须保持相当量的产业结构体系,无论是传统产业、基础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金融产业。这是我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性条件。在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仍然对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民生产业需求较大。从全国城乡发展的整体规划上来判断,市场主体仍然有倍增的空间。从就业的角度来审视,市场主体倍增行动有利于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实施市场主体倍增行动,能够调动城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各种要素,为我国农村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对于缓解长期性就业问题、推动乡村振兴具有显著的成效。
同时,我们需要冷静和理性地来看待实施“经营主体数量倍增”行动,要精准把握经营主体“量”和“质”之间的辩证关系,澄清社会上关于经营主体数量倍增的相关误区,进而更好地壮大城乡市场主体,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稳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城乡融合发展的市场基础。城乡经营主体倍增行动不是盲目性、“摊大饼”式的倍增行动。我们提倡的经营主体数量倍增行动,是遵循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倍增行动,是符合中国式现代化任务的倍增行动,是满足城乡人民美好生活的倍增行动。一味地求“速度”,不遵循城乡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盲目寻求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倍增,甚至为了“速度”将夕阳产业从城市迁到农村,不符合市场主体倍增的基本要求,应当明确禁止。经营主体倍增行动不是“一哄而上”,不求“质”只求“量”的倍增行动。城乡经营主体倍增行动应该遵循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根据农业、工商业和新兴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要求,追寻“量”和“质”相统一的倍增。在农业领域,新增的市场主体更应侧重于“质”,推动农业集约化生产;在数字产业领域,新增的市场主体更在于“量”的积累,鼓励农村引进一定规模的数字产业。单维度寻求经营主体倍增,不符合市场主体数量倍增的根本原则,应予以禁止。
注释、参考文献略,详见知网。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4年第11期。